贪污罪的认定:
1、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,限于国家工作人员;
2、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;
3、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;
4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,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。
《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二条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二条
《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二条
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,是贪污罪。
受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委托管理、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,以贪污论。
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,伙同贪污的,以共犯论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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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,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;
2、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,即使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亦以贪污罪共犯论处。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二条
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,是贪污罪。
受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委托管理、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,以贪污论。
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,伙同贪污的,以共犯论处。